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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创新 | 泰顺县对违法建坟案件实行裁执分离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02-24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国社会报  殡葬周刊

2012年11月,根据国务院第628号令,《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了民政部门对违规土葬、乱埋乱葬行为的强制执行。

此后,如何及时、有效地对违规土葬、乱埋乱葬等违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成为民政部门的难题。

 

本期,中国社会报《殡葬周刊》特别推荐浙江省泰顺县的创新做法——他们采取裁执分离的方式,对违规建坟案件进行执法,开辟出一条对违规土葬、修建私坟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的新路。

 

执法案例——泰顺对违法建坟实行裁执分离

 

日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民政局申请的依法拆除罗阳镇村民违法建坟一案,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泰顺县民政局作出的行政执行决定,并由泰顺县罗阳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实施。这也是泰顺县首例实行裁执分离的违法建坟案件。

近年来,泰顺县在私坟“禁新”工作中,由于没有专业执法队伍,拆除违章建坟较为困难。为持续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有力推进违法建坟案件处置,结合泰顺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违法建坟案件专题会议精神,2016 年 12 月,泰顺县人民政府对违法建坟案件裁执分离进行规定,明确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违法建坟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予执行的,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民政、国土资源、林业、住建等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切实推进私坟“禁新”工作取得成效。

 

法律链接——什么是裁执分离?

 

"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比如,在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屋强制拆迁,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行政强拆,改由行政机关先向法院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才能强拆,这样改变了原来行政机关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行政机关的权力不能被控制的局面。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强制拆迁后,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拆迁。

对于执行的实施主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提出了乡镇政府、综合执法机构、行政机关等三类。

 

延伸阅读——取消民政部门强制执行,不意味着处罚的松动

 

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实施。该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殡葬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权对强制执行作出规定。

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第628号令公布,要求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新规定删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部分。

依法取消民政部门强制执行,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但并不意味着对违规殡葬行为处罚的松动。

中央两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对乱埋乱葬、违规建墓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这充分说明国家依法依规查处殡葬违规行为的态度是一贯的、坚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