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国部长谈学习贯彻中办国办《意见》精神
李立国部长在《中国社会报》发表署名文章
谈学习贯彻中办国办《意见》精神
为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殡葬改革。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殡葬改革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社会习俗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在当前殡葬改革的新形势下,《意见》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并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体现社会习俗改革的一般规律,是促进我国殡葬改革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在推行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传统观念阻力大、思想认识不统一等问题。因此,我国的殡葬改革始终坚持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的原则,由倡导到依法管理、从党内到党外、由干部到群众而逐步发展。早在1956年4月27日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等151位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就签名倡议身后实行火葬,不保留遗体,并且不建坟墓,从此拉开了殡葬改革的帷幕。到1978年,全国年均遗体火化率接近20%。改革开放后,在各种思潮冲击下,丧葬陋俗有所抬头,1982年全国遗体火化率降至14.5%。198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对共产党员带领广大群众参与殡葬改革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有效扭转了当时火化率下滑、丧葬陋俗抬头的局面。1985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殡葬改革逐步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2005年全国遗体火化率一度达到53%,文明节俭办丧事渐成风尚,殡葬改革成效明显。殡葬改革的发展历程表明,党员、干部带头是殡葬改革的重要先导和动力之源,是殡葬改革顺利推行并取得长足进步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
当前,伴随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殡葬改革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12年全国火化率下滑到49.5%,违规土葬、滥占耕地、骨灰装棺再葬、重敛厚葬等问题日渐突出,殡葬改革面临着严峻挑战。此时,中央专门发文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对我们党推动殡葬改革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是对新时期坚持殡葬改革方向发出的强有力信号,有利于统一全党全社会对殡葬改革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狠刹殡葬领域奢靡低俗之风,这在我国殡葬改革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立足我国国情、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是基本国情,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4亩,排名世界第126位。特别是随着国家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步伐加快,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中央对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农业集约化经营和城镇化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节约土地资源,严守耕地红线,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成为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
当前殡葬改革中存在的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修建大墓豪华墓等问题,占用了大量耕地、林地,白化了很多山头、山林,耗费了大量木材、石材、水泥,造成了自然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的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中央要求党员、干部带头移风易俗,在坚持火化的前提下,推动骨灰、遗体节地生态安葬,是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中应有作用的重要举措,是缓解人口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这也正是殡葬改革“既为当代发展着想、更为子孙后代着想”的使命所在。
(三)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坚持以党风政风带动民风、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途径。
从人类文明进步的演化进程看,殡葬活动是人类自我意识觉醒、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历代社会传递亲情、传承文化的有益载体,但也因风俗习惯的传承性和历史惰性,很容易为传统陋俗、不良风气提供寄生和滋长的土壤。我们党一贯倡导通过婚丧嫁娶等社会习俗改革,端正党风政风,净化社会风气。在我国,党员、干部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中坚力量,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既是党员、干部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也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殡葬活动中是否模范遵守国家殡葬法规政策、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否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抵制丧葬陋俗和大操大办之风,不仅会影响到殡葬改革推行的效果,也反映了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特别是在当前全党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际,中央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彰显了我们党坚持从严治党、带头改进作风、以实际行动凝聚党心民心的坚定决心,是反对“四风”行动中着眼于规范约束党员、干部丧事行为,整治不良治丧之风,净化社会风气的有力举措。
二、全面准确把握《意见》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政策要求
《意见》按照丧事活动的程序和规律,从殡、葬、祭以及宣传引导四个方面,对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不仅对党员、干部依法规范治丧行为予以明确指引,也对规范广大群众治丧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对规范丧事活动亮出了一些新理念、新要求、新提法,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
(一)对于丧事活动,要求文明节俭。针对当前丧事活动中存在的大操大办、奢侈浪费、迷信低俗等问题,《意见》首次对党员、干部应用治丧场所、哀悼形式、治丧方式进行了全面规范,着力发挥党员、干部在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社会新风尚方面的引领作用。在治丧场所方面,要求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在哀悼形式方面,要求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行为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在治丧方式方面,要求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简朴。在丧事简办方面,要求尊重支持逝者生前丧事从简愿望和要求。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这些规定体现了现代生活方式和节奏,对治丧方式和行为文明、快捷的要求,体现了打破陈规旧俗、勇于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
(二)在坚持推行火化前提下,要求对骨灰遗体节地生态安葬。针对当前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等现象,以及由此造成的占用耕地、破坏山林、浪费资源、加重群众负担等问题,《意见》首次根据火葬区、土葬改革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特点,对不同区域党员、干部带头实行生态节地安葬,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突出了殡葬改革在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中的重要作用。在火葬区,要求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土葬改革区,要求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在安葬形式上,要求所有党员、干部都应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做到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在祭奠缅怀方面,推行文明低碳做法。针对近年来、特别是清明节被纳入为国家法定假日以来,祭扫活动高度集中,烧纸化钱、燃放鞭炮甚至焚烧低俗纸扎祭品等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精神污染以及带来的巨大安全隐患,《意见》首次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改变传统祭扫习惯,实行文明低碳祭扫,带头祭扫先烈,提升殡葬活动中精神传承的人文内涵。在祭扫方式上,要求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在祭扫内涵上,要求带头祭扫先烈,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殡葬活动传递思想内涵和人文价值的高度重视,必将推动殡葬活动从注重保存实物向保存人生文化转型提升。
(四)在宣传引导方面,强化对与党员、干部关系密切者治丧行为的约束。针对一些党员干部对亲属的不良治丧行为教育、提醒、约束不够,对其他相关人员正面影响不足的问题,《意见》首次强化领导干部对与自身关系密切者治丧行为的约束责任,强调党员干部带头弘扬新风正气的应尽义务。对普通党员、干部,要求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对领导干部,要求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这些规定促进党员干部增强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责任意识,在殡葬活动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民政部门要协调推动《意见》精神贯彻落实
推动殡葬改革,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职责。民政部门作为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社会各方,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推动殡葬改革,改进殡葬管理,完善殡葬服务。
(一)加强学习宣传,强化舆论引导。民政部已经以明传电报形式下发了《关于迅速开展宣传和学习两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宣传和学习领会《意见》精神作为当前殡葬工作的首要任务,立即组织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开展学习活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把中央关于推动殡葬改革的声音传送到所有城乡居民,让文明节俭治丧、生态节地安葬、文明低碳祭扫的新理念、新要求家喻户晓,体现在广大党员干部以身作则的行动中,并扎根落实在基层。
(二)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殡葬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基本服务保障、丧事活动管理、殡葬用品和服务市场监管等诸多方面,需要各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形成推动殡葬改革的合力。为落实好《意见》各项任务要求,民政部门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完善殡葬设施规划、加强殡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基本殡葬服务、规范殡葬服务市场、加强殡葬行为和丧事活动管理。同时,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动建立协调统一、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确保殡葬改革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注重统筹规划,强化服务保障。要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的统筹规划,增强殡葬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在科学核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划分的基础上,加紧制定殡葬设施建设规划,重点加大对殡仪馆、火葬场、公益性公墓及骨灰堂等基本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投入,为推行殡葬改革提供重要依托和载体,为满足群众基本治丧需求提供基础保障。要进一步缩小城乡、地域之间殡葬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差距,逐步消除不同人群间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水平的差异。
(四)完善惠民政策,强化激励引导。按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遵循分类指导、统筹兼顾的原则,加快完善惠民殡葬政策,落实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措施,着重做好面向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惠民政策实施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低收入群众,以至扩大到所有城乡居民和非户籍常住人口。同时,加快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把骨灰存放、树葬、深埋、海撒等不占或少占地的骨灰处理方式,以及土葬改革区采取深埋不留坟头、集中生态安葬和自愿实行火葬行为,逐步纳入奖补范围,加大奖补力度,鼓励更多群众接受和参与生态安葬。
(五)完善法规制度,强化督查落实。推动尽快修订《殡葬管理条例》,充分体现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时代要求,增强推动殡葬改革的法制保障。建立和完善基本殡葬服务供给、殡葬服务监管、丧事活动管理等基本制度和殡葬服务市场规范、公墓建设管理、殡葬违法行为治理、党员干部丧事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等具体规定,适应深化殡葬改革的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积极回应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殡葬改革的关切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促进殡葬改革在法治轨道上取得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