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
泸市府布〔2016〕4号
园区风景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中心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是指二环线东段(安宁立交至泰安长江大桥)、二环线高新区段(泰安长江大桥至城南立交)、二环线纳溪段(城南立交至机场立交)、二环线西段(机场立交至蜀泸立交)和二环北段(蜀泸立交至安宁立交)以内的各街道行政区域。
二、中心城区以外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江阳、龙马潭、纳溪区人民政府划定。
三、严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因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职权批准。
四、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本通告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安监、环保、城管、工商、质监、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监督管理。
六、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保护环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范围内予处罚。
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