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
中央书记处:
从一九五六年毛泽东同志亲自倡导火葬以来,我国的殡葬改革从城市逐步推向农村,有了较大发展。目前,全国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城市和百分之四十的县建立了火葬场。人口稠密、耕地较少的沿海各省和豫皖、江汉、川西平原、基本上县县有火葬场。每年火化遗体一百万具左右。在大中城市和一部分农村,实行火葬、简办丧事,已经逐步成为新的社会风尚。
二十多年来的情况表明,殡葬改革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方面。按目前每年火化一百万具遗体计算,一年即可节省耕一万余亩,木材三十多万立方米。这对缓和人多地少与木材缺乏的矛盾均起到一定的作用。实践证明,实行火葬大大减少了对水源的污染,减少了疾病的传染,也减轻了群众的经济负担。
但是,在殡葬改革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火化率低。一九七八年全国火化遗体为一百一十六万具,而一九八二年为九十七万具,只占全国死亡人数的百分之四点五。大中城市的火烨率为百分之七、八十;其他地区,除京、津、沪三市所属县和山东、江苏等省外,火化率平均只占百分之十几。有的县虽建了火葬场,但一年只火化几具遗体。二是旧的丧葬习俗有所恢复。早已绝迹或很少见的封建迷信活动和大办丧事的现象又起来。在部分地区,僧道念经,披麻戴孝,场幡招魂等现象又盛行了;在部分地区,丧事的规模越来越大,花钱越来越多,少者几百元,多者上千元,甚至上万元。这种情况给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使一些不愿大办丧事的群众也被迫随风就俗,以致有的因办丧事而负债,个别的甚至倾家荡产。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在一部分群众中旧的丧葬习俗影响很深;部分地区对于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少数党员甚至领导干部带头大办丧事。宣传倡导和耐心做思想工作不够,解决问题的措施跟不上。根据各地经验,实行火葬,简办丧事必须由共产党员带头,从而逐步形成新的社会风尚。为此建议:
一、 共产党员应带头实行火葬。在人口稠密、交通方便、没有火葬场的地区,共产党员逝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且又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共产党员逝世后应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实行深葬,不留坟头。少数民族共产党员逝世后是否实行火葬,可尊重其民族习惯。至于哪些地区属于推行火葬地区,哪些地区属于创造条件、暂时缓办的地区,由省、自治区作出规定。在一个县的范围内,情况也不尽相同,可由县作出补充规定。
二、 共产党员要节简办丧事。除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在国际国内重大影响的同志外,共产党员逝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举行向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如因特殊情况确属必须开追悼会的,规模要加以控制,以不过二、三百人为宜,追悼会的会场应力求简朴。
遗体实行火化的提倡不留骨灰。如家属要求保存骨灰,按骨灰堂的规定办理。
治丧活动,除直系亲属以外,不要邀请外地人员参加。家属或本人生前有丧事从简的要求或遗嘱的,要积极支持。
共产党员逝世后的丧事安排,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以上规定办理。
三、 共产党员干扰殡葬改革,为其新属或他人大办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建议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把这项工作列为自己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