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委办发[2015]12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4〕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现将贯彻落实党员干部推动殡葬改革实施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统一思想认识。各级部门(单位)要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实施意见》,深刻领会《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进一步统一思想,使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治丧行为和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既是整治治丧陋俗的必然要求,更是狠刹奢靡之风、根除隐性腐败、净化党风政风的重要举措,形成全体党员、干部支持、推动殡葬改革的共识。
二、明确要求,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全市党员、干部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新风尚,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实施殡葬改革,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劝阻不良治丧行为。
党员、干部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树葬、花葬、骨灰存放、骨灰撒散等节地葬法。在火葬区,党员、干部必须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和超标准建墓立碑。不得在未按规定审批的殡仪场所治丧;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严禁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应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殡葬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节地、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要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积极传播殡葬改革正能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曝光负面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检查。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十二项规定要求,做好党员、干部治丧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办理群众关于党员、干部违规治丧的信访举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典型问题要及时通报和曝光,加强警示震慑作用。
五、明确职责,有效推动殡葬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工作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严格按照殡葬法规政策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殡葬改革工作。要加大对殡葬公共服务设施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大力推进惠民殡葬政策,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要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实行生态安葬奖补等激励措施,开展生态节地葬法,逐步降低占地安葬比例。各区县要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监督管理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殡葬工作,村、社区基层组织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发现并劝阻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违反殡葬法规政策的行为,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殡葬改革的良好局面。
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 31日